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高雄市護理師護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護理人員及其他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 三 條:
本會以聯絡會員感情,增進會員福利,維護會員權益,固謀護理專業之發展,並促進國民健康及社會服務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第 五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苓雅區四維四路二一六號九樓。
第二章 任  務
第 六 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維護及增進護理人員共同權益。
(二)促進會員之成長與發展。
(三)提供社區健康服務,行銷護理專業。
(四)接受機關、團體或護理人員對護理業務之委託與諮詢事項。
(五)建議、推行及維護有關護理之制度與法令。
(六)拓展本會與國、內外醫事團體間之交流合作及聯誼。
(七)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 七 條:
凡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且在本市區域內執行護理業務者,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並應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但未執行護理業務者可自由加入為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繳納常年會費(年費)得享有即定權益,若在該年度結束時仍未按規定繳納年費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 九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雖具有前條之規定不得為本會會員或會員代表。
一、依護理人員法被撤銷護理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者。
二、經判決確定犯罪者。
三、現為外縣市護理師護士公會會員者。
四、嚴重妨害本會會譽及護理專業權益者。
第 十 條:
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得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享有各項會員福利。
第十一條:
凡會員未按期繳納年度會費者,即喪失第十條所列之權利,俟其繳清會費後復權。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三條:
各會員選派出席大會之會員代表應造具名冊,經本會理事會審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但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由理事會提出,並經當事人同意,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產生。本會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不限於本會會員代表,各會員均有被選舉權。
第十六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理事之選舉以無記名連記法圈選之理事長及常務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圈選之,各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
第十八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本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各委員會每年須向理事會提送工作年報,下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經理事會通過後執行之。
第 廿 條:
本會得設會務人員若干名,辦理會務,其服務規則另定之。
第廿一條:
出席中華民國護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由理事會推選之。
第廿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左:
一、訂定或變更本會章程。
二、議決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劃、預算、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四、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
五、議決有關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與理事、監事之解職。
六、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團體之解散。
九、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廿三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六、組成各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製訂年度工作計畫,依進度執行檢討成果,並向大會提出報告。
七、編列預算及執行,提出決算報告。
八、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九、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廿四條: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審核會務、業務及財務並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六、其他依職權責監察事項。
第廿五條:
本會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六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會務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於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其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廿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會務人員。
第廿八條:
本會經理事會決議得聘請顧問若干名以備諮詢,其聘期與理、監事任期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左列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
二、臨時會議: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 卅 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受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第卅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以理事長為主席,其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左列各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代表之處分及理、監事之解職。
三、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第卅二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卅三條:
理監事會議之決議,應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四條:
理事、監事均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兩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
第六章 經費與會計
第卅五條:
一、會員入會會費新台幣叁佰元。
二、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助費。
五、委託收入。
六、基金及其孳息:應設專戶儲存,非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七、其他收入。
第卅六條:
會員入會費於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於會計年度內一次繳清。會員退會時所繳會費概不退還。
第卅七條:
本會應於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編列下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書,連同員工待遇表提經理事會通過,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下年度開始前送主管機關核備實施。如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再提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卅八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兩個月內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資產負債表、收支對照表、財產目錄,提經理事會通過,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再提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卅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十條:
本會如興辦事業時,應另立財務管理,並經法定程序辦理。
第四一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二條:
本會各種規則及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第四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人民團體與護理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第四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